专利“入股”赔28万元泄密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5:2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出资20余万元购买来的建材专利,在作为股份入股与丈夫合开的新公司后,却被专利所有者追索“泄密损失费”。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由于“二次买卖”的做法,田荣琼得向专利所有公司赔偿28万元的“泄密费”。

  2002年,田荣琼花了20余万元,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星河建材公司的 “五防轻体隔墙板”技术,并且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这份技术,在4年前已经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买了技术后不久,田荣琼与丈夫孔凡明在泸州共同申请成立了一家新型建材公司,田荣琼将购买来的“五防轻体隔墙板”的技术配方等作价21万元作为股份,入股了自家的公司。“卖”了这个技术后,她持股47%。

  得知田荣琼将专利“二次买卖”后,星河公司将她诉至成都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对“泄密”行为进行赔偿。“田只有专利的使用权。”中院判处田荣琼赔付星河公司违约金10万元、泄密损失费28万元,并解除技术转让合同。

  “我将专利技术投入的公司,是与丈夫共同出资的,不存在泄密。”今年3月,田荣琼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高院知识产权庭认为,田荣琼只享有该专利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终审判决田荣琼赔偿泄密损失费28万元。

  栾黎 记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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