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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银行违约索赔15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6:06 长江商报
《银行卡15万存款莫名蒸发》追踪>>> 昨日开庭 银行称已尽安全义务不应担责储户称银行合同违约应赔偿 本报讯 (记者 张勇军 实习生 毛泽威)卡未离身,人也呆在武汉,但银行卡里的15万元存款却被人先后在广东相继取走。昨日,汉阳张先生状告银行违反储蓄合同案在汉阳法院开庭。张先生称,银行未如期支付全部存款,违反合同法,要求索赔15万余元。据了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今年8月8日,我银行卡里的钱莫名消失后,立即报警,并在银行挂失。”张先生说,银行卡挂失后,仍有人持他的银行卡在外地查询取款,不过取款未遂。很明显,他的银行卡被克隆。 张先生,在汉阳经营钢材生意。今年8月,张先生却发现户头里的15万余元莫名蒸发了。张先生调查发现,有不明男子持克隆卡在广东省先后取走了他的存款。张先生愤怒于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应该承担他的损失,便将某银行武汉市汉阳大道分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见本报9月12日报道)。 昨日上午,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卡内存款被盗取时自己未离开武汉、且银行卡一直由本人持有。 庭审焦点>>> 1.存款被冒领,银行是否违约 法庭上,原被告就张先生的存款被人冒领,是否由银行承担责任进行激烈的争辩。 被告认为,在办卡时,双方已严格履行银行办卡程序和规定,并约定凭密支取现金,而密码也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在此过程中,银行无违规操作行为,也无过错。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办卡时确定了储蓄关系,意思表达真实,储蓄合同合法有效。 而金融机构在与储户的储蓄合同关系中负有更为谨慎和严格的责任和义务。杜绝不合理的存取款业务风险,则是储户对金融机构最起码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没有识别真伪银行卡,将款项错误支付他人,而在原告持卡和凭密提出取款请求后不能及时给付,便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是否应为未泄密举证 被告认为,张先生的存款被盗存在多种可能性,不能排除这是其本人泄密,或是张先生委托他人在外地取款的可能。因此,张先生声称自己的存款被人持伪造卡盗取,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的观点。 但原告则认为,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存款被盗是因原告自己泄露密码或委托他人取款造成的,应承担对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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