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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新规:从事经营活动划拨地须缴收益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6:37 南海网
一级划拨地用于商业及服务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3.5元,用于住宅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取5.57元,用于工业的每年每平方米收2.47元 南海网11月20日消息:记者今天从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获悉,目前海口市正在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调查,将按规定的时间及特定的标准每年征收其土地收益。逾期未申报办理征缴凭证的,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据介绍,在划拨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将划拨地单独或连同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同进行独自经营、出租经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联合经营和投资入股等行为。划拨地使用权人是划拨土地收益的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应自批准以其划拨地从事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划拨土地收益缴纳凭证,并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持该凭证按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的划拨土地收益。 此前,海口市政府已通过了《海口市划拨土地收益征收规定》,该规定强调划拨土地收益根据经营用地面积和征收标准实行按年计算征收,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用地面积计算,但经营用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在两屋以上的,经营用地面积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区分不同的土地等级标准、用途,实行分级收取,土地收益征收标准根据地块的基准地价按年计算,具体为基准地价(元/平方米)除以土地现状用途法定最高年限乘以40%。如划分为一级的划拨地用于商业及服务业的,将每年每平方米收取13.5元,用于住宅的将每年每平方米收取5.57元,而用于工业的将每年每平方米收2.47元。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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