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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河畔”侵权赔了“川大”100万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6:54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四川大学双流新校区旁边出现了一个叫“川大河畔”的楼盘,两个邻居为名称问题几次对簿公堂。日前,成都中院对这起名称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川大河畔”擅自使用“川大”,侵犯了四川大学的名称权,酌情判令“川大河畔”的开发商赔偿四川大学100万元,并在楼盘名称、宣传广告中等停止使用“川大”的文字。 起诉:赔偿200万元 2005年,四川大学双流新校区旁出现了一个叫“润扬·川大河畔”的楼盘。楼盘售楼处、大门外、媒体广告中,多处可见“川大河畔”字样。当年11月,四川大学向“川大河畔”楼盘开发商成都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立公司)发函,指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四川大学的名称权。双方协商无果,四川大学以侵犯名称权为由,将屹立公司告到双流县法院,要求停止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登报道歉,赔偿200万元。 去年9月,双流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屹立公司侵犯四川大学名称权,判赔损失费20万元。屹立公司不服上诉,成都中院发回重审。今年初,双流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屹立公司在四川大学书面制止后仍然使用“润扬·川大河畔”的名称销售,增加了四川大学所受的损失,为此判该公司赔偿四川大学损失费200万元。屹立公司仍旧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争论:是否保护简称 “‘川大’不是四川大学的简称。”屹立公司方认为,“川大”即便是四川大学的简称,也不属于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因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名称权保护的是全称而非简称。 代理四川大学的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涛指出,尽管现行法律没明确规定是否保护简称,但根据“公平、公正”等民法原则,保护简称比不保护更具有积极意义,否则,四川大学作为百年名校,其名称权将不能得到保护。 终审:侵权赔100万元 成都中院认为,四川大学的简称“川大”在国内教育领域、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这个特定的地域,为公众所知,代表四川大学,应纳入四川大学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屹立公司在其开发楼盘的媒体广告中,擅自使用“川大”作宣传,其行为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构成对四川大学名称权的侵犯。 结合屹立公司有借用“川大”品牌、提升楼盘形象,促进销售,以及获取更高利益的目的,特别是2005年11月,四川大学书面制止后,屹立公司仍继续在其销售的楼盘中使用“川大”二字的事实等,成都中院终审判决屹立公司赔偿100万元,停止在其工程项目名称、楼盘名称及宣传广告中使用含有“川大”的文字,并赔礼道歉。本报记者 黄庆锋 杜雯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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