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讲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16 法制日报
检察官讲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图)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一把锋利的双刃剑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印发近两年 各地检察官说感受 既能减少翻供和诬陷也可成为违法办案“铁证”

  本报记者 杜萌

  浙江金华。

  一名警长因涉嫌刑讯逼供,被传到市检察院反渎职局接受办案检察官的讯问调查。

  走进讯问室,看到室顶装置的监控镜头,这名警长对办案检察官苦笑着感慨道:“如果当时我们在审讯时也有监控录像,估计我不会走到这一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截至今年8月,全国已有2829个检察院在办理34973件职务犯罪案件时实行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自从2005年1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12月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技术规范(试行)》以来,这项旨在通过客观记录和再现讯问全部过程,加强对办案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做法,在一些省区试行得如何?推行这一制度后,对检察业务有何帮助?各地检察机关又有什么样的心得体会呢?

  两大减少

  翻供和诬陷办案检察官的少了

  上海市某集团下属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进入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视野。

  审讯之初,杨某强烈抗拒宝山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讯问,直到检察官向他出示已经掌握的部分书证后,杨某才吞吞吐吐地交代了收受4000美元的事实。然而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他又全部否定了自己先前的供述。

  办案检察官告诉杨某,他的每一句供述不仅有书面记录,更有客观真实的同步影像资料佐证,不要心怀侥幸进行抵赖。随着讯问的深入和更多犯罪事实被揭出,杨某又说先前的笔录内容不是他本人的真实意思,是办案检察官自说自录的,还说办案检察官曾指供、诱供。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杨某试图翻供,但法庭确认了检察机关当庭提供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中客观记录了杨某屡供屡翻的全过程。最终,杨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原副庭长赵德明,在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中私自会见涉案被告人的亲属,先后收受巨额财物,致使该案被告人一审被判无罪。事发后,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赵德明刑事拘留、逮捕。

  在法庭上,赵德明全盘推翻自己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同时指控办案检察官刑讯逼供、诱供。公诉检察官及时将传讯赵德明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提供给法庭,并对案件主要证据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当庭质证,录音录像资料直观真实地再现了赵德明自进入讯问室伊始至讯问结束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全过程,其供述内容、神态、表情、语气以及讯问办案人员的言行和同步笔录,清楚无误,赵德明的谎言和狡辩不攻自破。法院据此驳回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赵德明有罪。

  “以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起诉至法院审理时,被告人翻供现象比较普遍。明明已经签字画押的口供,一到法庭就出尔反尔,不仅增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还极大地拖延了追诉犯罪的进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说,自去年4月全面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以来,该院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明显提高。今年1月至9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有罪判决率达到100%。

  积极影响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令工作更规范

  按照最高检的要求,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要做到“全面、全部、全程”。简简单单6个字的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实现起来可谓“费尽心机”。

  为确保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图像高清晰、音质高保真以及系统音视频的稳定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讯问室安装了刻录机、监视器、温湿度和字符显示屏;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不少单位采用了多级备份机制;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对环境要求较为苛刻,为提高整个环境的人性化因素,讯问室在装潢设计时重视安全、照明、音效、温湿度、通风等指标。

  此外,该局还要求审讯前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录像以及录音录像的用途,并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对于应当出示告知的法律事项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笔录材料的阅读、签名、按手印等,都要真实地反映在音像资料中,经由讯问人、被讯问人、录制人当场核实签名后封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江苏省检察机关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就画面、图像因停电、摄录像设备出故障等原因中断拍摄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技术规定,对讯问人员、录制人员的仪表、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侦查人员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两个延伸

  案件办理自始至终置于监控中

  湖北荆州。

  被法警押上法庭时,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发亮心情复杂。

  时间定格在2005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公诉检察官在法庭上花费近三十分钟时间才读完多达十余页的起诉书,指控其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庭审理查明:石发亮在任河南省交通厅副厅长、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插手高速公路招投标,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多次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1900余万元。

  在最后陈述阶段,58岁的石发亮失声痛哭,声称辜负了党多年来对自己的培养。在庭审中,法院还因石发亮心脏病发而暂时休庭。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这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重大案件时,对侦查行为的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押解、讯问,以及询问重要证人的过程,甚至包括了为其治病的全过程。

  在总结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经验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这样的归纳:

  为确保证据来源合法性并有效固定证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前”延伸,要求侦查人员在接触被调查对象时就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初查中的调查询问也置于监控之中,防止办案人员在立案之前对被调查对象变相体罚以及出现不文明办案、粗暴执法等情况,有效规范干警执法行为。

  结合实际需要,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定对象、关键证人等将录音录像的做法“向后”延伸,使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全面反映侦查办案的全过程……

  2006年8月3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石发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石发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一大考验

  “12小时”时限如何严格执行

  在采访中,不少一线检察官对记者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规范检察工作的同时,也不得不直面一大考验,那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不得超过12小时,这一规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在镜头全程真实记录下,“12小时时限”要求的严肃性使得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不得不面临这样的担忧:

  如果在12小时内不能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传唤、讯问时限超过12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无疑将成为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铁证”。从这一角度说,这是一把双刃剑。

  如何在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提升“智慧办案”能力,需要检察机关对审讯技巧、策略以及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进行战前的精心研析。

  江苏全省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时,一旦讯问、询问持续时间达到十一个半小时,技术系统根据设定的时限会自动发出提醒警告。

  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有关人士透露,该局一起重大系列案件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光碟制作多达1500余张。

  在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进程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细致的规范:

  从犯罪嫌疑人被带至讯问场地接受讯问伊始,至终止讯问被带离讯问场地为止,音像资料必须不间断地全面固定犯罪嫌疑人完整持续的供述和辩解过程,固定权利义务告知、有无回避申请、出示证据、辨认照片实物等讯问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不得遗漏。

  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不能任意选择取舍。音像资料要全程反映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及讯问场景、时钟、温湿度图像。

  录制人员要与讯问人员相分离。坚持录制工作由技术部门派人完成,音像资料录制完成后当场封存并由讯问人员、录制人员、犯罪嫌疑人在封口处签名按手印……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坚持做到详尽准备讯问方案、扎实掌控证据信息、严格规范审讯语言、精兵强将上阵讯问,对顺利推行全程录音录像会有很大帮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记者手记

  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更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还有着传统笔录无可比拟的视听功效,无论是讯问气氛、双方神态、言语声调等等细节,都可以综合判断讯问过程中每一时刻的特定情景。

  正如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行这一制度时深刻认识到的那样:这一制度的落实增强了检察官依法文明办案的自觉性,适应了全新的办案模式和要求,确实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水平“逼”上了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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