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08:33 贵州都市报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 29号)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抓紧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千方百计解决我市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现将《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媒体公布,恳请各有关方面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集思广益,不断完善。

  征求意见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5日。

  联系地址: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护国路192号)

  邮政编码:550001

  联系电话:5814932 5816913 5814512

  电子邮箱地址:fgj@gyfg.gov.cn

  中共贵阳市委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努力使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贵阳的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努力实现“住有所居”。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适度保障,广泛覆盖;坚持市级统筹,区县落实。

  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7年至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城镇低保家庭为主,2010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群体。2007年,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以下简称一市三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09年,全市要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2010年,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群体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二)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对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进行改造后新增的部分住房可用作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后,鼓励失地农民将成套住房用作廉租住房出租。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区、市、县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适当提高比例;三是各级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八是积极争取其它资金。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继续用于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标准和保障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集中建设或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从2008年起至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每年竣工面积不少于100万平方米、1.5万套。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租赁、销售并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或社会机构出租;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按限定价格,统一组织出售。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和一市三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租房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转租他人。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租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利用自用生活区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集资建房批准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包含所用土地的当前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或出租。

  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的改造。抓紧对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进行摸底调查,精心制定改造方案。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居民参与的方式,2008年启动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工作,2010年完成汉湘街、白果巷等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工作。通过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

  (二)大力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和改变城市面貌的原则,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失地农民入股的方式,统筹考虑建设租赁性住房和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加快“城中村”改造。2008年,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各启动两个以上“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2009年,完成汤巴关、林木巷等“城中村”改造工作;2010年,“城中村”改造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大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力度。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群体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四)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公寓。对暂无住所的农民工,各区、县(市)要建设“救助式”的廉价住房,供其临时居住。

  (五)建设一批小户型周转租赁房。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有计划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小户型租赁住房或公寓,用于单身职工住房周转。

  五、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政府出资进行的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和一市三县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土地供应。三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的有关政策。四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中心城区集中成片危旧房改造,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按照经济、适用、功能完善的标准建设小户型成套住房。要结合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控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规、设计,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发挥平抑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

  (四)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在政府投资滚动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住房保障建设,扩大住房建设资金渠道。金融机构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给予支持。

  (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并于2007年底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六)建立低收入群体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一是在2007年底,组织对全市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档案。二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和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等纳入信息系统,严格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进入和退出管理。住房档案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领导机构。成立“贵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的政策措施建议,供市委、市政府决策。为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工作职能职责,将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贵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县(市)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和落实责任。规划局、房管局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贵阳市解决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房管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法制办、物价局等有关部门修订《贵阳市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和《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管局、监察局、审计局制定《贵阳市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贵阳市城镇低收入群体资格认定办法》;房管局会同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城管局制定《贵阳市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房管局、统计局制定《贵阳市定期上报廉租住房工作情况制度》;市委政策研究室修订《贵阳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意见》;房管局会同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物价局制定《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制定《“十一五”期间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要求,2007年底前,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房管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和区、县(市)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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