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未及时登记罚款五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13:46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李胜南通讯员顾琼报道

  一持外国护照的女子未在入境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吕女士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日前,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虹口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00元

  吕女士前些年移民国外,后入当地国籍。今年6月1日,她由浦东机场入境,后居住在东大名路亲戚家中。9月13日,吕女士至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至此,她入住未申报达105天。经询问、调查,虹口分局以吕女士未在入境24小时内及时申报临时住宿登记为由,对吕女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上诉

  吕女士不服,遂起诉至法院。吕女士认为,从入境至申报前,有关部门并未告知需进行住宿登记及迟报会被罚款,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处以罚款,显然不当。原告虽持有国外护照,但在感情上回上海就是回家,并未特地了解相关规定。她在亲戚处看到社区民警张贴的公示后,即主动前往申报,被告的处罚有悖情理,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退还罚款500元。

  被告虹口分局认为,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以不知法不应受处罚作为撤销理由依据不足,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外国人临时住宿地的县级以上公安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入境出境管理规定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原告是持他国护照的外国人,于6月1日进入上海市境内后居住在亲戚家中,直至9月13日方才办理住宿登记,此举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被告根据原告的询问笔录、护照等证据,结合原告入境105天尚未登记的情节,在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后,对原告处以500元罚款,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在感情上仍将自己作为中国公民,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原告为外国人身份,作为一个外国人,其在进入中国境内前就应有目的地了解其入境国对于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守,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处罚。《实施细则》于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属我国公开的法律规定,原告以不知该法规定为由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缺乏依据,其要求退还500元罚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对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的责任者,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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