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18年仍是民办教师 儋州两老师状告教育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1日15:20 南海网

  儋州两名小学教师从1989年起在乡村教书,屡次申请“转正”未批,状告省教育厅“不作为”

  从教18年俩40岁汉子仍是“民师”!

  核心提示

  刘武新和符永青是儋州市东城学区的两名小学教师,默默扎根在乡村教了18年的书,月工资从1989年的50元“熬”到了去年秋季的150元。教学忙、工资低,刘武新、符永青两位老师没有一句怨言,而他俩惟独在乎的是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身份,18年过去了,他俩仍是“民办老师”。因此,他俩在多次申请“转正”未果的情况下,两人手写一纸诉状,将海南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认为该厅“不作为”。昨日上午,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怪事:教书育人18年仍为“民师”

  今年均为40岁的刘武新和符永青,分别在儋州市东城学区洪山小学、寨脚小学教书。两人起诉省教育厅的理由是,行政不作为,请求省教育厅及时给他们颁发《海南省教师任用证》、为他们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全部手续。刘、符诉称,两人自1989年开始就加入到农村公办小学教师队伍,刚入伍时的身份是民办教师,每个月的工资仅50元,至去年秋季起,两人的工资才“涨”至150元/月。

  刘、符两人说,从参加工作至今,18年来,我们从未间断过教师工作,并出色完成教学任务。1993年由儋州市教育局颁发《教师工作证》,1994年参加海南省民师考试,成绩合格,1995年取得《教师岗位合格证》,随后,两人在中师学习并取得中专学历。1996年10月,海南省对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民师进行全面整顿认定,当月,两人向所在单位东成学区填写申请“转正”表格、审批材料,并由单位集中向上级上报审批。

  随后,两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于今年11月15日由儋州市教育局出示的证明:“当时东成学区交来的材料,经我局审查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后退回我局,我局再退回东成学区,这些材料并不在我局。”

  两人在诉状中称,1997年、1999年,两人从东成学区处得知“转正”一事“未批”后均向省教育厅申请重新核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但未果。

  两民师:完全符合“转正”条件

  在法庭上,刘武新和符永青称,他们两人的身份“转正”条件,完全符合国家及省教育厅对民办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一份发表于1996年第12期《海南教育》上的一篇、由当时省教育厅人事处一名负责人,对1981-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的认定的答复。该答复列举的三项全面整顿:1、1981年至1992年底参加教学工作,至今从不间断离岗;2,要具备过渡教师资格条件(即已取得合格学历或具备评聘相对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3,在边远落后地区小学或单人单校任教者,如暂不具备第二款条件,可放宽到具备国家承认的高中学历或已考取具备国家承认的高中学历或已考取并正在就读于中师学校。具备上述条件者,省教育厅将予以重新核发民师任用证。

  为此,两人认为,上述三个条件,他们完全符合,省教育厅应给他们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以及为他们办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全部手续,但时至今日,省教育厅未对他们的请求作过答复,这是一种行政不作为,致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损失。

  教育厅:两人诉讼请求超过时效

  针对两人的诉讼请求,省教育厅委托代理人辩称,两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省教育厅提交过申请,两人不符合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条件。

  代理人称,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该法的若干解释的规定,结合该案,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省教育厅履行职责的期限,因此,若干解释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在省教育厅接到其提交的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申请之时起60日后开算,超过三个月则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刘、符两人的诉状,应该是1996年提出的申请,距今已12年,早已过诉讼时效。

  代理人说,根据相关规定,刘、符两人应当在行政程序中有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省教育厅从未收到过原告提交的颁发《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的申请。再者,根据海南省相关文件,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必须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海南省民办教师任用证》,而刘、符两人没有取得上述证书,因此不具备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条件。昨日,法庭未当庭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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