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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立法将3月5日设为志愿者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1:00 都市快报
记 者 陈文龙 本报讯 学校把青少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志愿者报考公务员优先录用……昨天上午,《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不出意外的话,它将于本周五表决通过。 据悉,浙江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的省份,启动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志愿服务立法时机成熟 浙江的志愿服务活动始于1993年,当时是以青年为主体的志愿服务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参与志愿服务的主体除了青年,还有大量非青年年龄段人群,志愿服务队伍不断扩大,服务的内容和领域越来越广。 据统计,目前全省已有近3万支志愿服务队,注册志愿者145万余名。十多年来,全省累计向社会提供了9600多万小时的志愿服务,有5700多万人次从中受益。 但是,志愿服务活动在实践中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和社会对志愿服务的保障和激励等不明确,一定程度影响了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所以,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来调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志愿服务质量,显得十分必要。 首次设立“志愿者日” 《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清和表示,由于每年3月5日是“学雷锋日”,把这天设定为浙江省志愿者日,是为了继承和弘扬为人民服务的雷锋精神,也是对志愿者奉献精神的肯定。 通过立法形式,为一个省设定“志愿者日”,这种做法在国内还不多。 考公务员优先录用 《草案》规定: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招考公务员或者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志愿服务表现突出的志愿者。 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因为公务员应有颗为人民服务的心,而从事志愿者工作本身就是奉献爱心、服务大众,为社会做出贡献,这是社会对志愿者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也许有人会说,这条规定是否有功利色彩?对此,有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姑且不论志愿者的初衷,在当今社会,从事志愿者服务大众,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客观上都是好样的,更何况这种“照顾”不是标准,只是优先而已。 志愿服务经费有保障 要使志愿服务事业得到全面、可持续地发展,必须建立相配套的经费保障机制。 《草案》明确,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或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三个方面。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对于捐赠者和资助者,可依法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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