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男开赌场获刑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禅城法院首次以开设赌场罪判案

  新快报讯(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方丽敏 通讯员 林劲标)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万全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这是禅城法院在全省法院中首次适用该规定判决上述罪名。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陈万全伙同陈某(另案处理)在其所经营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澜石大桥桥底处的“环球”士多店内开设赌场,并招揽陈志、叶章荣、叶继明等人参与赌博,二人从中“抽水”。今年6月初至6月19日期间,被告人陈万全又伙同陈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金长盛旅店2001房开设赌场,并招揽刘进才、罗锦等人参与赌博,二人从中“抽水”。6月19日晚,民警在上述旅店内将被告人陈万全抓获。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陈万全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新快词典

  开设赌场罪

  据禅城区法院刑庭庭长陈英姿介绍,开设赌场罪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中新确立的罪名。该规定从11月6日开始实施。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包括网上开设赌博网站或担任代理接受投注。

  对于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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