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工项目要按月向社会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04 燕赵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针对近年来新开工项目过多,特别是一些项目开工建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加剧投资增长过快、投资规模过大、低水平重复建设等矛盾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必须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必须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必须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消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要求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将项目情况从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强化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强化对新开工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于存在问题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项目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惩处外,还应将相关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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