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05 新京报

  ■ 法官答疑

  据新华社电 广东高院在复核过程中重点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进行了审核。鉴定结论显示,2006年10月,黄文义因胞兄黄某某涉嫌经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精神上受到刺激,出现发呆、失眠、自言自语等焦虑情绪,怀疑有人要害他,认为妻子与岳母、妻妹等人联合起来跟他作对。这些反常表现可概括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可认定其在案发前和案发时存在牵连观念和被害观念,属于精神病症状。

  同时,黄文义在杀害最后一名被害人时有预谋,对作案地点有选择性,并在整个作案经过及审讯时表现出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可认定其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有辨认能力。因此,其案发时的精神病症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对所实施的危害行为的控制能力,故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广东高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案审判长、广东高院法官郑岳龙表示,黄文义没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其精神病临床表现不符合任何特定的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因此,认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按照刑法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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