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费列罗”在华可获延伸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05 新京报

  

法院判定“费列罗”在华可获延伸保护
费列罗商标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球状物组成。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 通讯员郭京霞)意大利品牌费列罗在意大利注册了三维立体商标后,申请在中国延伸保护未获批准。费列罗公司因此将国家商评委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撤销了国家商评委的决定,判决该商标可以在中国延伸保护。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2年,费列罗公司在意大利注册了三维立体商标,并使用在巧克力等商品上。注册后,该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中国提出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申请商标为一个三维标志,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球形物组成。

  2003年3月,国家商标局驳回该申请。去年10月,国家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仅指定了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费列罗公司因此向一中院提起诉讼。

  一中院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费列罗申请商标的独特创意已经使之成为标志性设计,消费者看到商标可以判断是原告的产品,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商标所应具备的显著性。

  一中院一审撤销了国家商评委驳回申请的终审决定,判决该立体商标可以在中国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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