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汽修用假配件应加倍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05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上午,北京市工商局和市运输管理局邀请消费者、汽车维修企业、消协、行业协会专家共20多人,对已在网上征集意见的《汽车维修合同》展开公开论证。汽车修理企业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后的赔偿责任,成为现场最受关注的话题,消费者和专家代表都呼吁对这一涉及人身安全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市工商局合同处处长王珊表示,将根据此次公开论证会上各方代表意见,对合同文本论证稿进行再修改,年底前将正式出台。

  关注一 用假冒伪劣配件如何追责

  修车时说是用原厂件,实际用的假冒伪劣配件,该如何追责?

  论证稿规定:汽车维修企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使用违反合同约定的零配件维修造成车辆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防止用假配件,合同要求对维修配件注明品名、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价格、数量、性质、提供方9项内容,并标明到底是“原厂件”、“副厂件”还是“修复件”。

  但对这一约定,论证会上的消费者代表、专家都认为还远远不够。市消协代表石丽军指出,由于消费者与修理公司事先签订了合同,这种情况下还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就构成欺诈,应该加倍赔偿”。

  市律协消费者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涉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应约定即使对车辆未造成损失也应赔偿,以5倍、10倍的惩罚性赔偿来约束修理行业,杜绝假配件。

  市运输管理局汽车维修管理处处长梁桦表示,目前只要发现汽车修理公司使用假配件,行政部门会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2-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等。

  关注二 同一故障多次返修怎么办

  汽车因同一故障问题多次返修应如何处理。

  论证稿规定: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车修理公司应负责联系其他修理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消费者代表王维安,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都认为,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明确如出现同样问题,汽修厂须再次修理,同时赔偿损失,在联系第三方汽修企业维修时,要征得车主的同意。

  另外,一些网民对修理价格提出意见:“同一配件各个汽修厂配件价格、工时费相差悬殊,难以适从”。市工商局合同处对此解释,按照《价格法》,汽车维修企业的工时费和配件价格可以由企业自主定价,只要事先向消费者明示,就不违法。因此在合同中的价格问题除了厂方公布的价目表外,其余可由修理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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