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索要抚养费被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2:3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1日讯 现就读于国外某大学的侯某,今年22岁,他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已与母亲离婚的父亲支付2007年5月到8月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近日,济南市天桥区法院执行局拒绝了侯某的请求,认为他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符合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条件。

  侯某生于1985年4月,1999年父母离婚,侯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承担其医疗费和学费的二分之一。后侯某起诉,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法院判决自2000年4月起侯父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2001年6月,侯某考入高中,学费和生活费也随之增加,侯父每月的收入也有所增加,侯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至400元,2002年2月20日,法院判决侯某的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今年已22岁的侯某就读于国外某大学,今年8月1日,他向济南天桥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执行,让父亲继续给付2007年5月到8月4个月的抚育费。

  法院查明,侯某的母亲有正式工作,生活较困难,但不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侯某已是成年人,正在国外上大学,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因而不具有法律规定的申请抚养费的条件,所以侯某的申请不符合执行的条件,法院裁定终结了对该案的执行。

  法官告诉记者,现实中在读大学生起诉索要抚养费、教育费的案件逐渐增多,这类案件是否该执行,要区分情况对待,看子女是否有独立生活能力。本案虽然法院不予执行,但是侯某的父亲在子女有困难的情况下,自愿给予一定的资助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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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有关抚养费条款的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才能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记 者 高园  通讯员 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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