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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表示:交强险制度 应进行改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3:09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为修改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日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部分法学专家的意见。有专家表示,实践中交通强制保险的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的精神。 专家建议法律增加条款 关于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有专家表示,具体赔偿责任的比例不应当在法律中规定,这是司法层面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但也有专家表示,法律有比例比没有比例好,规定得具体些更好。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有专家表示,应当坚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以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统一。还有专家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过错相抵的原则,这是适合我国目前情况的,比较容易被接受。 也有专家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宜。但是,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出于对受害者救济的考虑,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人身损害适用严格责任。 与此同时,专家建议法律增加条款,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机动车一方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通过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全面作规定可以避免误解。 责任限额内不应区分是否有过错 关于交通强制保险制度,有专家表示,现行交通强制保险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全国人大应当进行监督,对交通强制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符合立法精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应当区分是否有过错,更不应当按不同伤害程度分项设定赔偿限额,应当在总的赔偿责任限额内不考虑过错问题进行赔付,并且要提高赔偿责任限额。还有专家表示,发达国家一般通过交通强制保险基本上就把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解决了。目前我国实施的交强险,从名称到责任限额,都没有体现立法的原意。 也有专家认为,强制保险仅应适用于人身损害,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这样既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减少强制保险的理赔负担和运行成本,降低交强险的保费标准以及提高赔付水平。据新华社 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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