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老人 司机潜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4:32 南方都市报

  

撞死老人司机潜逃
汽车站南线附近的古塘坳街头张贴的告示。本报记者陈伟斌摄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 郭秋成 实习生 李凤玲)昨日,记者在惠州汽车站南线附近的古塘坳街头,发现了一则征集目击者的小告示。小告示上写:本月4日晚七八点钟,由南线车站往陈江方向路段发生一起一泥头车撞人事故,肇事者已经逃逸,哪位好心目击者,可以与家属联系,重谢。

  记者按告示上的联系方式找到贴该告示的家属。家属称,车祸中被撞的是其父亲,因头颅被撞严重出血,当场死亡。

  据死者亲属透露,小广告贴出半个月来,他们已经收到多条目击者提供的线索。目前,警方已找到了肇事车辆,肇事司机畏罪潜逃。为给死者以告慰同时减轻对肇事者的处罚,他们希望肇事者能投案自首。

  散步老人惨遭横祸

  据了解,事故发生在本月4日晚七八点钟,死者叫石×林,58岁,事故发生时老人正在散步。死者的亲属告诉记者,他们第二天才发现外出散步的老人彻夜未归。刚开始还以为老人失踪了,急忙向警方报案。没想到,听到的却是老人死亡的噩耗。

  “110说,当晚在汽车站南线附近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位老人被撞死了,不知道是否是我父亲。”死者的儿子石先生说,经辨认尸体,死者正是他父亲石×林。

  泥头车满载一车货物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为抓获肇事司机,石先生的亲属在附近居民区张贴小广告,向目击者征集事故线索。死者亲属说,半个多月已收到多条相关线索。有目击者称,肇事车是一个泥头车,当时拉了满满的一车货物。当时,泥头车行驶速度很快,而且没有开车灯。事故发生后,目击者听到了很响的刹车声。车上司机还下来看了一下老人,而后,就上车发动油门逃跑了。肇事司机看上去有30多岁。

  据了解,日前,警方根据实地调查和目击者提供线索,已找到了肇事车并予以暂扣。肇事车却系泥头车,其车牌号为湘K42xxx;肇事司机畏罪潜逃。

  警方证实家属说法

  昨日,记者向警方证实了死者亲属的说法,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但是,因“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死者亲属说,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交通肇事逃逸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他们希望肇事者能投案自首,在给死者以告慰的同时也让肇事者本人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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