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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犯黄文义被核准死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6:53 深圳特区报
广东高院公开宣判“12·28佛山灭门案”: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 凶犯黄文义被核准死缓 【本报佛山11月21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穗记者吴勇加通讯员林晔晗杜晓辉)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佛山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核准凶犯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与妻子蔡秋奕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妻妹蔡魄恒和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锤死。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作案后,黄文义逃往广州。2007年1月1日,黄文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认定了侦查机关委托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黄文义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人黄文义案发时处于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疾病期,对此次危害行为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提交的证据,于2007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文义所作的判决。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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