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小事故 可自撤现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6: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今日,本报将继续为读者展示可自行撤除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

  事故情节———A车遇交叉路口是放行信号灯时,必须让先被放行的B车行驶。A车未让先放行的B车而发生事故的,A车是惟一的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行”的规定行车。

  ●案例: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

  事故情节———A车、B车相对方向行驶,A车转弯时未让直行B车而发生事故。

  A车违反让行规定,A车是惟一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案例: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

  事故情节———A车在红灯信号时驶入路口右转弯,妨碍了被放行的B车的通行,而发生事故。

  A车是惟一过错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项

  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案例:不按交通标志标线的控制放行

  事故情节———A车在通过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B车而发生事故。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同时,还要遵守在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规定。本报记者龚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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