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立法后评估”值得称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7:40 河北日报

  杭州市政府法制办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施行且施行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政府规章,都要由规章的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进行绩效评估;此前施行的政府规章,要逐年开展绩效评估。《意见》特别指出,有关单位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时,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市民参加,有条件的也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开展评估。(据11月21日人民网)

  法律、法规、规章出台之后,其制度设计合不合理,立法内容有没有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操作性强不强,以及实施效果好不好,都是人们非常关注的问题。尽管打造“立、改、废”三位一体的立法过程被一再强调,但一些部门和地方重立法数量、轻立法质量的取向依然明显。无论是“暂行”了数十年的条例、规定,还是早已找不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都让人感受了太多的尴尬与无奈。

  通俗地讲,立法后评估就是“立法回头看”。从国家到各地的经验看,只有经常、及时“回头看”,才能及时发现立法的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通过总结执法经验、分析评估存在的问题,可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设计和应对措施;引入立法后评估的社会调研,有利于深入了解社情民意,推进实施机关和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说,杭州的立法后评估虽非首例,也非唯一,但此举的意义仍不容忽视。

  更值得一提的是,杭州《意见》比较详细、具体地强调要开门评估,直指此类评估的“要害”。

  对政府规章进行绩效评估,主要由行使相关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组织实施。这本无可厚非,因为他们更熟悉情况,更了解法规实际运作中的种种利弊。但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有些违法的、损害公共利益的法规规章“剪不断、理还乱”,即便全面清理和专项整治,也是有扬汤止沸之功、无釜底抽薪之效。人们对评估、清理充满期待,结果却常常难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就在于一些规章和法规背后往往存在着部门和地方利益,在利益驱动下,有问题的法规规章难免如春韭般割而复生。这种情形下,主要由行政系统关起门来自查自纠,甚至主要靠制定这些法规的部门“自我革命”,恐怕难以走出“剪不断、理还乱”的治理怪圈。

  要彻底走出怪圈,必须以广泛的民意作保障。杭州《意见》中规定的做法,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对公众话语权的维护。这样,不仅可以让法律赋予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得以实现,更能有效地提升评估的可信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固有弊端,确保评估的公正、客观、真实。同时,这样做,还能提高评估的质量,使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分析更加透彻,避免了法律规章成为某个部门的“私事”,从而有助于立法质量的提高。

  更重要的是,这种尊重民意、扩大民意、保障民意的评估方式,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服务为本”的理念正在增强,也体现了民意正在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当我们的制度和法律能够表达民意、代表公众话语权时,这些制度和法律就能得到人民的认同、拥护和支持,推行这种制度和法律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就能最低,而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却能最高。这样的做法,不值得称道吗?

  周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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