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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调整市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定额。
此次调整的具体标准为: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定额统一调整为100元/人次(含个人负担部分);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结算定额调整为10000元/人次(含个人负担部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结算定额调整为5000元/人次(含个人负担部分)。 (桃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