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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8:00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 贾建勇 苏伟 记者 钟杰)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胜玉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兴国就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军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洪江作了《提高质量突出特色全面加强和提升地方立法工作》的报告,代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对五年来的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总结。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德惠、孙海麟、俞海潮、王述祖、左明、张元龙出席会议。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律师协会负责同志,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民主立法等作了大会发言。 刘胜玉在讲话时说,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实施“三步走”战略的实际需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定近百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当前,全市上下正按照中央和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从事民主政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的同志来说,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进一步认清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坚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进我们的工作。 刘胜玉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人大工作涉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各个方面,通过立法发挥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通过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实施和促进“一府两院”工作,通过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充分反映民意、维护人民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十七大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增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特点,努力把我市的人大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刘胜玉指出,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提高地方立法水平。要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义,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发展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通过立法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通过立法推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刘胜玉强调,要加大宣传和执法监督力度,保证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经常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有关执法情况的汇报,对立法和执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自觉维护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权威和尊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着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大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要更好地发挥现代传媒作用,扩大法规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性,营造崇尚法治、弘扬法治、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 黄兴国在讲话时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和监督下,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立法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表现为更加注重把握和体现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规律;更加注重民生民计,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突出天津地方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更加注重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得到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今后,在政府立法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我市实际出发,围绕中心工作,科学安排好地方立法项目;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实施政府立法工作新模式,积极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要坚持改革创新,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天津滨海新区发展作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重点;要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立法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各方面关系;要坚持依法治国,维护法律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当前,我市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我们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创新意识和实干意识,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做出实实在在的新贡献。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组成人员,市委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天津警备区政治部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厅室委负责同志、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负责同志,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同志,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市级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顾问、部分立法咨询专家,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律师代表,有关新闻单位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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