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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代受害单位索民事赔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08:25 海峡都市报
N通讯员 真坚 满荣 本报记者 蔡伟艺 本报讯 电力设备被破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代表受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日,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漳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经济损失3600元。 今年3月10日晚上9时许,黄某伙同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来到漳州市芗城区北环城路,盗窃正在使用中的40米地下路灯电缆,导致560米长路段16根电线杆路灯停电。黄某被巡逻至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黄某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代表被害人一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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