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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索赔1175万美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0:56 扬子晚报
晨报讯 (记者 颜斐) 中国第一起空难国际赔偿诉讼——包头空难案将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昨天下午,空难案原告代理律师郝俊波告诉记者,今天,他将代表32位空难家属向北京市二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通用电气公司(GE)、庞巴迪公司及东航三方兑现之前在美国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支付约定的赔偿金1175万美元。 多数家属不满赔偿标准低 2004年11月21日8时20分,东方航空公司从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不到一分钟,即坠入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同时造成地面两人死亡。灾难发生一周后,东航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7万元人民币,再加上其他各项赔偿,提出向每位遇难乘客赔偿21.1万元人民币。此赔偿标准引起绝大部分空难家属的不满。 他们认为,从1993年到2003年这十年间,中国居民平均工资增加了4.33倍,民航业总收入增加近6倍,对空难者家属进行理赔如果还适用1993年的有关规定是不合适的。 包头空难国际赔偿难兑现 协商未果后,遇难者家属将中国民航总局起诉到北京市二中院,称1996年《民用航空法》第128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但该法实施已近十年时间,民航总局仍然没有依法制定相应规定,导致国务院132号令成为飞行事故旅客伤亡赔偿标准唯一的法律依据。然而,此案最终没有被法院受理。 因国内赔偿金额比较低,2005年,大部分遇难者家属向美国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之一的庞巴迪公司及生产事故飞机发动机的通用电气公司(GE)推上被告席。2006年底,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GE、庞巴迪及东航三方共同承担赔偿金额1175万美元。据原告的代理律师郝俊波介绍,由于东航反对并提出管辖权问题,要求在中国境内审理这起官司,美国法院表示先暂停审理该案。该协议因此也未能得到兑现。 原告律师称东航从中作梗 郝律师透露说,事实上,GE和庞巴迪都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只有东航一家从中作梗,提出由中国的法院来审理。对此,郝律师表示,如果依据中国的法律赔偿,赔偿额要低得多。 郝律师说,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履行在美国达成的调解协议并支付相关的利息。此外,原告方还向被告提起中国法律所保护的给死者家属造成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对于这部分赔偿的具体数额,目前还没有具体确定下来。在庭审中,他们有可能进一步变更或追加。郝律师说,由于赔偿金额迟迟不能拿到,一些死者家属因为承受不了家破人亡的打击而去世或精神失常。 相关链接 我国赔偿标准低于国际标准 记者了解到,2006年2月28日,国家民航总局发布《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对每名旅客赔偿责任的限额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对此,北京律师协会航空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起淮律师表示,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包头空难者不能适用此标准,但由于我国的赔偿标准本来就低,可以予以参照。相比《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1999蒙特利尔公约”,我国的赔偿标准与国际标准仍有相当的距离。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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