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集成:解华南虎困局的四条途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1:08 法制日报

  观点集成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有这样几个方案可供选择:一是由权力机关成立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机构。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均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对特定问题的调查权,应当说这既是人大的权力,也是责任……二是由政协机关进行民主监督……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调查、了解情况……三是由中立的司法机关介入调查……以独立、公开、公正为皈依的司法机关,理当及时介入。此外,各种地位相对独立又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也都可以运用各种“社会权力”在自己的范围内展开调查,并形成社会监督。

  ———《新京报》

  背景:“华南虎”事件仍“意犹未尽”,该报刊文如此支招。

  “预交罚款”就是暴力侵权

  “预交罚款”,实质上就是以暴力手段侵占公民合法财产。公民财产只有两种情况下才能被合法“侵占”,一是国家的依法征税,一是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依法收费———除此之外,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不从“侵占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权利高度来看待“预交罚款”,不以“与庶民抢劫同罪”的处罚标准在政府部门前树立起公民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强势地位,而是一次次地将那些强收保护费行为轻飘飘地定性为乱收费、乱罚款,那么,权力只会越来越被放纵。

  ———《大河报》

  背景:最近媒体报道,江苏沭阳某交管所规定:只要在交管所的管辖范围内,没违章的货车也要预交每月1000元的罚款,而且一年需要交14个月,如果不交就撬车锁撬车牌,该报有此一评。

   不动产登记具体制度宜尽速立法

  不久前颁布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簿作出了非常科学完善的规定,首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法律地位,并解决了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等问题。笔者相信,《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簿的高度重视,不仅有利于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充分实现《物权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发挥物的效用”的立法目的。然而,由于《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不可能对不动产登记簿各方面问题详加规定。所以在《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之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抓紧制定不动产登记簿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对不动产登记簿中重要的、具体的问题作出规定。

  ———程啸

  背景:这是作者在其《不动产登记簿之研究》一文中的观点。

  中国普通法研究任重道远

  今天感叹有关普通法的深入研究还没有在中国展开,并不是因为没有人愿意研究普通法,相反通过近年来的成果可以知道有多少人在从事这项工作;而是因为没有真正进入其氛围。要真正研究某一个东西,就必须进入它的状态中,同情它、理解它、与之同呼吸、共命运,如同上个世纪前叶的王国维之于中国传统文化一般。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们仍然只是徘徊在普通法的大门之外,最多只是从门缝中领略其风景而已;或者最多只是舞台下的看客,距离与台上的演员融为一体还为时尚早。

  ———李红海

  背景:这是作者在其《普通法研究在中国:问题与思路》一文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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