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耐心出成果 调解促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1:44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2007年11月19日,武汉海事法院南京法庭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一起复杂的海事案件。

  该案系一起水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05年5月31日起,原告邹某受两被告雇佣,在“银华夏201”轮上工作。2006年6月8日晚,原告邹某为船上货物搭盖雨布时,被强风掀下甲板,摔到码头上,造成颈骨骨折,四肢瘫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两被告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原告邹某遂于2006年9月4日诉至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弋江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应属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遂将此案移送该院。2007年1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受理后,指定由南京法庭王玉成法官主审。

  立案之初,原被告之间的争议非常大。仅就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问题,当事人就分别于2007年3月2日和8月20日委托了两次司法鉴定。此外,双方关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金额,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鉴定费的负担,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抚慰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都有很大的分歧。由于案件历时一年,原告代理人甚至多次扬言要将瘫痪的原告抬到法院。

  王玉成法官一边耐心地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积极地了解案情,在收到第二次司法鉴定结论后,及时通知原被告开庭。开庭前,王法官征得原被告同意后组织了庭前调解。他抓住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双方共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基础上,援引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逐一进行分析,原被告的对立情绪慢慢缓和下来,并同意由原告律师起草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王法官进一步提出:综合考虑到被告的责任承担能力和原告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损失及其当前的生活困境,可以让被告分期给付,但给付期限不宜拖得太长,每次给付的金额也不宜太少;最后,为了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此次的调解方案应当是终结性的解决方案。

  经过王玉成法官的悉心开导、耐心解说,原被告之间的意见分歧越来越小,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法官趁热打铁,迅速制作出调解书并当场送达给了原被告。至此,一起争议较大的海事案件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了圆满解决。

  水上人身伤害案件是武汉海事法院受理的众多海事海商案件中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一类案件,其审理结果不仅影响受害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同时也直接关系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武汉海事法院全体法官通过不断探索,不仅总结出一套妥善解决复杂人身伤害案件的方式、方法,同时也通过自身的情感,为这类案件的顺利审结、执结打下了最为扎实的感情基础。

  (武汉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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