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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地铁可搜包 会否引致侵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4:5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有关人士解释,新条例安检规定针对危险品 本报讯 记者戚耀琪、通讯员常青报道:《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市民对条例规定的“可以检查乘客物品”的条款产生了质疑,认为这是地铁公司出于反恐需要的“发明”,担心会对乘客造成侵权。为此,记者采访了参与条例制定的法律人士。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车站明示常见危险品的目录。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不少市民对此议论纷纷,这是不是意味着搭地铁的人都可能被搜查呢?如果条例不讲技术条件,不顾程序和范围,那么是否引致侵权?地铁为了反恐需要,就能搜查乘客,那么乘客因为恐怖袭击受害能不能获得地铁公司的赔偿? 对此,全程参与本条例制定工作的钱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条例的制定本身不是把“反恐”作为主要立法目的,很多时候危险品问题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非故意的时候发生的,条例针对的主要是这种行为。很多人以为这第三十二条规定是首创,其实不然。本条例是参照以往的相关法律条例制定的,比如1990年的铁路法规定,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检查者应当佩戴执勤标志。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钱律师说,只有执法人员才能进行安全检查,不是任何一个员工都能检查市民的行李物品。至于是用安检仪器还是用人手检查没有本质区别,只由现有技术条件决定,条例也不规定。 (编辑:左左)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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