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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佛山灭门案”凶犯因患精神病被判死缓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4: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记者傅汉荣,通讯员林晔晗、杜晓辉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12·28佛山灭门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文义犯罪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文义作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昨天下午,宣判会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举行。 “将黄文义押上法庭!”15时30分,审判长郑岳龙高声宣布。 连杀6人的凶徒,身高仅1.6米出头,非常干瘪、瘦削,乍看并不像一名穷凶极恶的杀人犯。“我冤枉啊!冤枉……”黄文义一踏入法庭,突然瘫倒在地,干嚎起来。 审判长让他站着听判。黄文义仿佛毫无站立的力气,在两名强壮的法警极力控制下才勉强“站”了起来。 当听到法官宣布核准判决结果时,黄文义突然再次挣扎跪地,大嚎“冤枉”。 据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1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文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被告人黄文义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6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凶残、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依法惩处。鉴于黄文义在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期,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决定核准判决。 案情回放 12·28佛山灭门案 2006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黄文义在其居住的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富安花园A区景安苑B座502房,与妻子蔡秋奕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中,黄文义手持铁锤连续朝蔡头部猛击。黄文义岳母陈妃月和儿子黄炜烽见状上前阻止,被黄文义持铁锤猛击头部数下。黄文义又手持铁锤将从另一房间闻讯出来的妻妹蔡魄恒猛击头部数下,致铁锤木柄断裂,后改用另一把铁锤继续击打。随后,黄文义持铁锤猛击暂住其家的药店工人梁秀花,梁倒地后,黄文义用尖刀朝梁的颈部又割了两刀。上述五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后,黄文义想到其妻妹蔡冬桃与妻子关系甚好,便以岳母跌伤正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为幌子,将蔡冬桃骗至医院后面花园,趁其不备用铁锤打击蔡的头部,致蔡冬桃当场死亡。 司法鉴定 作案时患有精神病 据悉,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病学专家对黄文义的司法精神病鉴定书长达16页。 鉴定结论显示,被鉴定人黄文义在2006年10月份其二哥黄××因涉嫌经济问题被警方抓走后精神受到刺激,经常自言自语说某人面目可憎,想要害他;做事犹豫不决,疑心重,怀疑妻子;甚至在看见自己的药店里挂了些宣传药品的画时,觉得很阴沉,坚决要求拆下来;妻子买了三把剪刀放在店内,他觉得妻子是针对他的。这种反常表现在案发当天最为明显。上述反常表现可概括为对周围环境和人员的不安全感和被害观念,并在基础上产生明显的心境改变。 从黄文义案发前期的种种表现,可认定被鉴定人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临床特征。 对话法官 精神病人能否判死刑 宣判活动结束后,该案审判长郑岳龙接受了记者采访。 针对记者“精神病人是不是就不能判死刑”的问题,郑岳龙回答:“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如果在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时犯罪,他就完全不负责任;如果属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他就要负完全责任。在本案中,黄文义是属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一种精神病人,这样他就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最终判了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黄文义要靠法警才能站立 通讯员 刘晓哲 摄 (编辑:日月)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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