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欲“瞒天过港” 真婚变打财产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兴宁法院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终达成协议

  本报讯 记者傅汉荣,通讯员廖思谦报道:张丽和邓斌曾是一对恩爱夫妻,却因一场匪夷所思的假离婚闹剧,最终演变成一场婚变,并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打起了官司,梅州兴宁法院于本月19日对此案成功作出了调解。

  2005年10月,梅州兴宁市的一对小夫妻——张丽和邓斌听信别人的歪主意,筹划用“假离婚”的方法“瞒天过港”:为了小孩以后能过上好日子,先办理假离婚,然后与香港居民结婚,达到成为香港居民的目的。当年10月24日,双方瞒着各自父母到民政部门神秘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由邓斌抚养,家中与父母共同购置的房产一套归张丽所有。而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过着平静安逸的生活,就像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但后来事情并没有按事先设定的步骤发展: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丽并没有按照事先的协定让邓斌先办理过港手续,而是先办理了自己的过港手续,邓斌对此极为不满,双方发生了多次争吵,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并大有“假戏真做”之势。今年4月23日,张丽一纸诉状把邓斌告上法庭,要求邓斌履行离婚协议,将房产交给自己管理使用。邓斌则辩称,双方离婚是假、过港定居是真,双方签订的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显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他请求法院重新确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丽、被告邓斌为顺利达到非法目的而在离婚、子女、财产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所以协议中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明显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证无效。但鉴于张丽有证据证明她已与香港人士结婚,如果法院建议民政部门撤销离婚证,无疑会带来复杂的涉及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人身关系归属问题。为此,法院认为,虽然张、邓二人当初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真正矛盾,特别是因争执房产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对于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约定,法院认为因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违反法律规定,故此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过法官的多方努力,终令原被告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从而成功调解了此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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