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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新规: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16:5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22日电 曾被开除公职者不得报考公务员。这是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近日印发的《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里的内容。该《规定》对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报考条件、招考程序和方法以及纪律与监督等做出了全面规定。 《规定》划定了报考公务员的“门槛”: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规定特别指出,对于报考人员的年龄和文化程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据悉,该《规定》已由人事部发布施行。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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