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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首判“犯罪所得收益罪”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0:2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临沂11月22日讯 一男子购买来路不明的面包车结果不但车钱两空还触犯了法律,11月16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六)》实施以来,临沂市判决的首例犯罪所得收益罪案。 37岁的王某是临沂市兰山区人,今年6月29日,原想买摩托车的他在江苏省赣榆县桃林镇摩托车市场,结识了汪某(临沂市人,另案处理)。汪某极力推介“自己”的一辆九成新五菱阳光面包车。 王某试驾后感觉车况良好,遂又察看车牌号、车架号都与该车行驶证相符。让他疑心的是行驶证上标注的车主却是“刘某”,对此,汪某再三解释:刘某是其朋友,帮忙卖车是受刘某的委托。经双方商讨,王某最终以1万元将车买走。 7月12日7时许,王某驾驶该车行至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雀山路交会处,被临沂巡警截查。经查实,此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失主刘某(临沂人)于今年6月21日车被盗后的报案记录一致,王某又无法说明此车的合法来源。当日,王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日前,兰山区人民法院根据2006年6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确定王某犯“犯罪所得收益罪”,并对王某作出如上判决。 通讯员 孙峰华 尹荣苏 记 者 胡志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