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法院来函说明先予执行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编者按:昨日,本报A9版以《法院未审理,财产竟先予执行》为题,报道了11月21日天河区法院对猎德城中村改造的一宗租赁案件先予执行的新闻。报道出街后,天河区法院来函指本报引述当事人的话语和法学专家意见存在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不合之处,并就案情事实和先予执行的法律依据做了说明。下面是来函主要内容摘登。

  1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涉讼场地出租给被告,租期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还约定在租期内如国家征用该物业或城中村改造,被告应在限期内搬迁,双方不负任何责任。被告承租后将涉讼场地分别转租给第三人。

  现原告猎德公司以城中村改造需要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由被告及第三人交回涉讼场地并赔偿因逾期交回涉讼场地造成的临迁费损失896万元。被告对解除合同及先予执行没异议。第三人认为应赔偿其损失后才能移交涉讼场地。

  关于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租赁纠纷,第三人已分别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本案被告签订的合同,并由本案原、被告赔偿损失。天河区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涉讼场地的装修及物品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已出具评估报告。

  2 先予执行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天河区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理由是:

  (一)案件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涉讼房屋属于猎德公司所有,其有权主张收回房屋。猎德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及第三人交回涉讼场地的诉请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二)先予执行不损害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已依法对现场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固定,不存在证据灭失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问题。先予执行可减少被告与第三人的损失,因占用涉讼场地存在需要支付租金和赔偿损失的风险。

  (三)本案属于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情形。按猎德村改造的进程,本案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猎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猎德村民的集体利益,影响广州市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大局。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法律依据明确充分。

  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3 报道引述当事人和专家意见存在问题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先予执行是设置在案件受理之后终审判决做出之前的法律制度,所以才叫先予执行。

  法院对先予执行做出的文书是民事裁定书,不是“行政裁决通知”,其次,所有第三人都在法院《送达回证》上签收确认,天河区法院还到现场张贴公告,告知裁定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据以先予执行的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 (天河区法院天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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