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自行车相撞引发命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3: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许某骑自行车与迎面骑车而来的李某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房山法院判决许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今年5月的一天,许某骑自行车在房山某街道由南向北行驶时,正逢李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撞,李某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因抢救无效身亡。因双方当时都未及时报案,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状况。之后,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对李某的尸体进行检验,结论为李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李某家属为索赔诉至法院,要求许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5万余元。

  在庭审中,许某辩称,李某在骑自行车时不稳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交通队未认定事故责任,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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