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因狗咬伤人被判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3: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卓女士骑车被狗咬伤并造成衣物损坏,后将狗主人刘先生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刘先生赔偿卓女士医药费等损失共计6900余元。

  去年5月6日下午两点,卓女士骑自行车遇见刘先生饲养的大狗,大狗追上她咬住裤腿后将她拽下车继续咬。经诊断,卓女士全身多处被狗咬伤,其中左上肢、左臀部、左腰、左膝、右腋部等处受伤。

  去年9月,卓女士以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刘先生赔偿其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

  二中院认为,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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