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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环保”不准上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3: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 记者22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悉,目前青岛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30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日益加重,占城市空气污染总量的一半以上。为此青岛专门制定《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2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提出,对在青岛市登记和外地委托该市代检的机动车,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摩托车除外),不符合制造当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环保分类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外地转入该市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检测。对不符合该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环保分类合格标志应当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左内侧。 记者 董钊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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