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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 用户自己担责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5:4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如今,银行信用卡与市民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刷卡消费已成为不少人购物时的第一选择,由此也衍生出不少问题。市民袁亮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信用卡被盗,随后盗贼持卡在一手机卖场消费了11240元。1万余元遭“洗白”,袁亮将经营卖场的科技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要求两者赔偿自己的损失。昨日,武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袁亮的诉讼请求,判其自行承担损失。 丢信用卡 20分钟内1万元化水 2004年8月,袁亮在成都某银行办理并领取了一张信用卡(贷记卡),信用额度为两万元。去年10月11日晚9时许,袁亮突然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短信上显示,他的信用卡刷卡消费1万余元,袁亮大惊,立即检查上衣口袋,信用卡已不翼而飞。据他回忆,信用卡应该是他下午在餐厅吃饭时被盗的。 随后,袁亮拨打了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以信用卡被盗为由申请挂失。核实袁亮的身份及相关信息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袁亮还从银行得到了该卡当日3次刷卡消费的时间及金额。当晚10时许,袁亮向警方报案。 事后,根据银行的历史交易查询表和卖场打印的POS凭证商户存根显示,袁亮丢卡当晚,有人持该信用卡来到某科技公司位于盐市口的手机卖场,短短20分钟内便刷卡3次,总计透支11240元。 信用卡用户发现 签名有问题 在POS凭证上,袁亮发现了问题:在凭证上,持卡人第一次刷卡时签名为“袁亮亮”,中间的“亮”字明显有因错写而被划掉的痕迹,第二次和第三次签名中的“亮”字无法辨认清楚,与自己在信用卡上的签名明显不符。此外,3张POS凭证上均未登记袁亮的身份证件号码。事发后,袁亮多次找到科技公司和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数次协商未果,他将公司和银行告上法庭。 案审过程中,因袁亮提出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POS凭证上的签名字迹与袁亮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最终结论为:前后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名字都不一样,他们(公司旗下的卖场)居然还照收不误。”袁亮认为,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签名核对义务,导致自己的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而银行也没有尽到对商户收银员的培训义务,没有建立完善的挂失服务制度和有效的投诉制度,导致公安机关至今无法立案和破案。他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和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两被告表示 用户保管不慎自己无责 对于袁亮的说法,科技公司称,公司收银员已尽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根据贷记卡适用指南,持卡人到特约商户处刷卡消费时,不需使用密码,不需出示身份证,在确认交易金额无误后,在签购单上签字即可。收银员只是普通人,不会像警察审查犯罪嫌疑人一样对待消费者,他们也不可能像笔迹专家那样在短时间内看出签名的真伪。”科技公司认为,收银员在审查持卡人签名笔迹是否与卡片背面签名一致的评判标准,属于一般注意义务而不是特殊注意义务,科技公司已尽到了义务。袁亮因保管不善丢卡,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银行则称,在公安机关未破案前,无法核实袁亮的信用卡确已被盗。“我行不但第一时间发送短信提醒袁亮该卡有消费发生,还及时受理袁亮的挂失申请,并按规定冻结该信用卡,随后还积极配合袁亮的调查。”银行认为,他们已尽到应尽义务,无任何过错。 法院断案 卖场银行均无过错 法院认为,虽然袁亮报了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侦查,法院不能确认他的信用卡确已被盗。其次,由于袁亮的信用卡在消费时无须密码,也不用出示身份证,在确认交易金额无误后,在POS凭证上签上本人的常用签名即可,因此科技公司的收银员只需审查持卡人在POS凭证上的签名与该卡卡片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对其他内容并无审核义务。“虽然3张POS凭证上的签名字迹经鉴定不是袁亮的,但这也不能证明收银员未尽到签名核对审查义务。作为不具有笔迹鉴定专业素质的收银员对签名的核对只需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POS凭证上的签名与卡上的签名汉字相同,书写形态上无重大差异即可。”法院认为,本案中收银员已尽到对签名的核对审查合理注意义务,科技公司不应当对袁亮的损失承担责任。 “《贷记卡章程》规定:‘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本案中,银行已尽到应尽义务。”法院认为,银行也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在科技公司、银行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袁亮所称信用卡被盗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武侯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袁亮诉讼请求,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袁亮承担。 本报提醒,市民在办理信用卡时最好选择设置交易时需输入密码,同时在信用卡片上最好签一个比较有个性的名字,最好是难以模仿的签名。武法 首席记者 杨为为 刘晋川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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