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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身份工作 工伤索赔遇困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5:55 长江商报
首次仲裁员工获赔5万后员工因工作身份与真实姓名不符二次仲裁时“败诉” 咸宁人王保军53岁的妻子孙岩(化名)两年前使用他人身份证及姓名在武汉一公司工作,工作不到一年就在工作中受了伤。两年来,孙岩为了工伤索赔先后历经仲裁、诉讼、仲裁,但一直未得到赔偿。昨日,王保军一脸愁容地来到武汉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回想起两年来的索赔之路,王保军一时语塞,半天才说出“艰难”二字,泪水也涌了出来。 据他介绍,2005年1月,妻子孙岩从咸宁老家来到武汉打工,经老乡介绍,到武汉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火车上做清洁工作,工资当时为每月380元。由于妻子身份证遗失,公司相关负责人要妻子找朋友借一个身份证办理工资卡,以后就可以将工资发到卡上。 经老乡连线,妻子孙岩借用湖南人周萍的身份证在公司办理了工作关系,公司在招商银行为妻子办理了工资卡。孙岩向公司交纳了上班押金100元,同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妻子办理了武昌火车站保洁工作出入证一张(并有照片),同时发给其上班工作服两件(并印有该公司字样)。这些证件及银行卡上,都以周萍作为孙岩的名字。 王保军说,2005年11月15日下午1点左右,从怀化到武昌的火车进武昌火车站后,孙岩和其他同事到火车上做清洁时,头、手等部位被车上一男子砍伤,后被送到医院医治。后了解到,伤人男子是名智障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医药费花了7900元,公司垫付了医药费,但公司一直不肯赔偿。孙岩以周萍的名义进行了工伤认定,2006年9月19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萍”为工伤。 ■首次仲裁 工伤员工获5万余元赔偿 “由于多次协商不成,便想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保军说,今年1月4日,妻子以周萍的名字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作为妻子的委托代理人,要求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工资补偿金、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等共7万余元。 2006年12月7日,武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萍”为八级伤残。今年3月30日,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周萍”与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向“周萍”支付工伤待遇。“周萍”的请求应予以支持。4月11日,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不成,裁决公司支付“周萍”5万余元。 ■诉讼 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中主体资格错误 公司接到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后不服,在15日内,将“周萍”告上法庭,江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公司诉称,周萍并未在公司工作,对“周萍”的身份情况存有异议,且“周萍”的伤残等级鉴定偏高。法院审理认为,孙岩持被告周萍的身份证以周萍之名到原告公司工作,后她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因周萍本人并未到原告公司处工作,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因此,原告公司起诉被告周萍的主体不适。 7月4日,法院裁决,驳回原告公司的起诉。由于公司对第一次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仲裁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次仲裁 员工以真名申请仲裁 被裁决诉求无依据 2005年8月20日,孙岩以自己的名义向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重新确定本人真实身份,将原借用周萍的身份更改为真受害人孙岩,将孙岩的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和其他补助金处理到位。10月17日,该委开庭审理该案。 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本案中,申请人孙岩无证据表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支持其请求。11月19日,该委员会做出孙岩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的裁决。 昨日,王保军说,“为了索赔,我不知道从咸宁到武汉多少次了。两年多过去了,通过法律没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我仍相信法律。自己以前不懂法律,现在去搜集相关证据再打官司”。 律师:伤者应找证据证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昨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何晓萍律师介绍,孙岩应多搜集证明自己本人在公司工作的证据,证明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孙岩第一次以周萍的名义进行仲裁,但她并不是周萍本人,所以诉讼主体存有问题。公司对第一次仲裁不服,向法院起诉,仲裁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孙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主体资格是对的,她和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孙岩的证据充分,法院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李海夫 实习生王博 线索提供 徐女士 线索费 50 元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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