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合伙买房 今要依法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6:1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见习记者 陈彦炜)原本合伙买房,如今关系恶化,合伙人之一的付女士将伙伴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分割房产。昨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4年2月,付女士和朋友王先生共同出资购买了罗湖区一房产,并各占房产所有权的50%.合同签订后,两人共同支付了首期款18万元。一个月后,两人共同就这一房产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2005年10月,他们取得了房产证。从2005年4月起,该房产由王先生以每月7500元的价格出租,他除了向银行偿还贷款外,剩余租金收入并未与付女士平分。后来两人关系恶化,付要求与王分割上述房产遭到拒绝。

  付女士一怒之下,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她请求依据《物权法》,由法院委托拍卖涉案房产,所得房款偿还银行贷款后对半分;或按市场价格由其或王先生购买对方的份额;此外,王先生将该房产每月租金收入7500元支付按揭贷款后,剩余的租金也要与其平分。

  在法庭上,被告王先生的律师辩称:该房产是付女士和王先生合开公司的办公地点,因此其租金的收益人不是王先生,而是公司的股东。况且,付女士没有提供该房产正在出租的证据。此外,付女士的贷款到期时,银行的催款函已经发到了公司,她请求王先生帮其还款,并表示愿意放弃涉案房产的份额。虽然《物权法》规定房产证应该作为双方物权认定的依据,但是付女士也不能违反诚信原则,否认双方的约定。

  付女士的律师则表示,如果付女士已经约定放弃了房产,那么为何王先生不和她签订书面协议?

  最后,法官主持了调解。王先生的律师表示可以协商,法官随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共有房产的分割作了详细的规定,而此前这一领域尚属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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