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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初合伙买房子今日上庭分财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6:20 深圳特区报
当初合伙买房子今日上庭分财产 罗湖法院首次适用《物权法》审理共有房产纠纷案,建议原被告协商解决 核心提示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此前,我国法律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的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 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付×莎诉被告王×礼分割房产纠纷一案。原告以《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为依据,要求对双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宗以《物权法》为依据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案件。昨天下午,该案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生意伙伴合伙买房,关系破裂分割房产 原告付×莎和被告王×礼原是生意伙伴,双方共同开设深圳市粤隆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各占50%的股份,公司地址在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中心。原告诉称,2004年2月1日,其和被告与深圳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贝丽路鹏城合正星园某栋一套104平方米的房产,房价总额86万元,双方各占房产所有权的50%。合同签订后,二人于2004年1月至9月间共同支付了首期款18万元,并支付了律师费、抵押登记费和印花税款共640元。2004年3月9日,二人就上述房产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福田支行营业部办理了按揭贷款,贷款68万元。2005年10月17日取得了房地产权证书,房产注明,双方产权各占50%。 开始,双方作为生意伙伴,合作顺利。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关系不断恶化。2005年4月开始,上述房产由被告以每月7500元的价格出租,除向银行偿还欠款人民币4502.74元外,剩余的租金收入2997.26元从未分给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莎委托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黄树稳律师诉至罗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判令:原、被告分割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由法院委托拍卖涉案房产,所得房款偿还银行贷款后按各占50%的比例进行分配,或按市场价格由原告或被告购买对方的50%份额;被告将上述房产租金收入7500元支付按揭款4502.74元后,剩余的每月2997.26元,被告应返还原告的50%即每月1498.63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房产归谁所有?原告被告各持己见 今年8月,被告王×礼因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羁押。他委托四川胡杨律师事务所李丽律师及在深圳的一位朋友出庭应诉。两位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8份证据,以期证明涉案房产实为王×礼一人出资,该房产也应归其独有,并非如合同约定的双方共有。这些证据包括王×礼代付×莎偿还所欠深圳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合计181200元。该款相当于涉案房产的首期,此说明付×莎在购买涉案房产中并没有实际出资,证明其放弃在该房产的份额。证据同时证明,涉案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按揭月供款、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全部由王×礼交纳。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于涉案房产,原、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额按份共有,而不应该按合同约定。 李丽律师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多年的合作伙伴,选择被告受羁押、对涉案争议事项的举证及答辩权利受限之际提起析产之诉,说明原告此行为是违背诚信之举。其诉请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其无权要求在涉案房产中享有50%的份额。 李丽律师表明,该房产交付后,二人开设的深圳市粤隆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即迁往该处,并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住所地址变更登记。这说明涉案房产作为二人开办公司的办公用房,目的在于降低公司营运成本,受益人为公司全体股东,而非被告个人获利。因此,原告关于分割租金收入的诉请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在法庭上,黄树稳律师对被告的部分证据提出质疑,称双方合伙开公司,与本案并无关系。他还提出,被告王×礼曾经破门进入原告在福田区八卦岭的住所,窃取了原告的护照等证件。另外,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是分割物权的确权之诉。而被告在庭审提出的问题是债权关系,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作为原告的全权代理人,黄树稳律师表示,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请求法庭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庭:给予原告被告一周时间进行协商 法庭指出,本案房产系原、被告贷款购买,房价总额86万元,其中贷款68万元。截至今年7月,该房产归还本金不到10万元。相对于剩余的贷款,银行才是涉案房产的最大抵押权人。从7月开始,涉案房产已经停止续供按揭款。如若再不续供按揭款,银行可能提起诉讼,要求拍卖还贷。如果那样的话,原、被告之间的诉讼便没有多大意义。因此,法庭建议,原、被告双方最好就房产处理问题进行协商,或是将房产出售分割产权,或是将房产折价,由一方从对方手中购买全部产权。原、被告皆同意法庭的建议,但同时表示,具体如何处理,待休庭后与当事人商议再定。最后,法庭宣布休庭,给双方一周的时间进行协商。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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