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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集体林改政策解读:林改方案市民有发言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6:55 南海网
一场以调整林地权益关系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全省稳步分阶段分步骤推开。这是一件涉及海南500多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好事。省政府近日出台了 《海南省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为分步推进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界定了范围,阐明了原则,明确了步骤。 严管公益林 全省规划林地面积3100.1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0%。其中公益林地1348.5万亩,占43.4%,商品林地17516万亩,占56.6%;国有林地1817.2万亩,占58.6%,集体林地1282.9万亩,占41.4%。在1282.9万亩集体林地中,公益林地394.3万亩,商品林地888.6万亩。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调整和完善各类不合理的林业经营体制,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商品林地及其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国有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集体生态公益林地及其森林和林木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林权改革的前提是严管公益林,管好1348.5万亩公益林,能够确保海南的生态安全。集体林权改革是以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以明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为重点,以完善林业承包、放活经营和调整利益分配为内容,以健全服务、配套改革、强化科技为手段,转变管理职能和方式,解放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林改不搞一刀切 集体林权改革不搞一刀切,具体改革怎么搞,让群众说了算。各地普遍采取先调查摸底,把林改方案交给群众的做法。工作队进村后,对集体山林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搞准山林、户口、人口底数等,经过村民代表的反复讨论和磋商拿出林改方案。林改方案及其它与林改相关的重大事宜,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能签订承包合同。产权一经明晰,及时核发林权证,已经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其它证书中涉及林地林木的,要重新换发林权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放活经营商品林 要让农民把商品林当农作物一样种。如果林农的收入没有增加,那么集体林权改革就不能算是成功。现有的林业审批事项要进行清理,下放审批权限。要打破木材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林权所有者按照市场规律自主造林、管理和销售。对商品林地,将调整林木采伐年龄限制,原则上按市场需求安排采伐。在搞好森林资源调查,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省批准下达的采伐限额控制指标,层层分解采伐限额与木材生产计划。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在下达的采伐限额内,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稳妥处理遗留问题 要稳妥处理林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应给予维护。但还没有核发林权证的,须及时核发,确定权属。对林地承包合同符合国家规定,但存在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租期过长问题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坚持把国家和省减免税费和降低育林基金的好处落实到农户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对林地承包合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林地。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落实林地规划,稳定自留山政策,完善责任山政策,认真解决林地分配不均问题。 对已分包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继续保持不变。面积、四至不清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自留山不交林地使用费。责任山按人口均分到户的,原则上不交林地使用费,但对超过均分部分,要缴纳林地使用费,具体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 规范流转,就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林地、林木有序流转。山林是否流转以及流转的方式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依法签订流转合同,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已经流转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流转的年限按照林木的采伐周期研究确定,避免流转周期过长造成林农失地。集体经营的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流转,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依法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余用于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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