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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类本科生就业不教书要赔4000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7:43 台海网
台海网11月23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今后,享受过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如果就业“改行”不教书,须缴纳培养补偿费4000元。昨日,省教育厅出台高校师范生就业手续办理指南,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新规定。 该新政策规定,今后,省内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办理就业(待就业)手续时,统一在离校前由学校办理。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本科毕业生,若到非教育系统就业,须缴纳培养补偿费每人4000元。属于省财政拨款的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漳州师范学院、厦门大学(只限美术、音乐专业)的师范本科毕业生,就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到省财政规定的银行缴纳培养补偿费。属设区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师范本科毕业生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监收。 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设在省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待就业毕业生人事档案免费保管两年;期满后按规定收取保管费,每月每人10元。离校后办理就业手续的,收取代办就业审批手续费,每人100元。 报到证遗失,在报到期限一年内,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原毕业高校审核盖章确认,并在省级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由省教育厅审核后出具遗失证明;超过报到期限的,原则上不予补办。 关于省外高校毕业生,新规明确,到我省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就业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办理就业签注手续。已与我省教育系统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我省生源),要求回生源地待就业,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生源地户籍证明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备注栏里应注明“待就业”),由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处负责审核,并办理签注手续。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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