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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推出网上问卷 请您为物业“打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08:0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邢珊 任悦】昨天,本报刊登的《新报搭平台 帮您解决物业之惑》的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对这种形式给予肯定。同时,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也接到了30多位小区业主的咨询电话,大家已经迫不及待地想要了解该怎样利用《物权法》与国务院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为自己维权。从今天起,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将与新报联合推出网上问卷调查,您可以通过填写问卷将所在小区相关物业管理问题反映给我们,我们也将进一步为您答疑解惑,从而找到最佳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 两焦点问题权威解答 市国土房管局物业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小区业主昨天咨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焦点:一是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该通过什么程序来成立。对于这个问题,该负责人解答说,国务院将原来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如果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业主应该主动找到所在区县的物业办以及街道办事处,在这些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委员会。 大家咨询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业主入住时,物业企业预收一年的物业费是否合理?”物业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来收取物业费,而不能违背合同,随意收取。根据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通俗地讲,开发商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应该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让业主一目了然。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书面确认,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也必须按照此合同的约定来收取物业费,如该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物业费,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则无权预收一年的物业费。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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