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内阁制”向“总统制”的转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0:06 中国台湾网

  原“宪法” 中规定“总统” 为 “国家元首”, 又规定“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长”对“立法院”负责等, 实行的是 “双重行政首长制”或“总统内阁混合制”。 在蒋氏父子时代, 大权独揽,显不出“府、院”矛盾,李登辉就任“总统”后,不论是俞国华、李焕还是军人出身的郝柏村任“行政院长”,因各自代表的利益不同,在对大陆政策、民进党和“统”、“独”问题等重大问题上都出现“府”“院”意见相左的现象, 互相掣时肘, 时有冲突。“李郝体制”时矛盾尤显得突出。李登辉“总统”深感他在党、政、军各层面推行政策时党遇到阻力。于是,在他担任“总统”不久, 于1990年6月开始推行由他主导的“宪政改革”。而“宪政改革”中一重要内容就是:改“总统”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为“由自由地区全体选民选举”的直选。在他看来,只有透过“公民直选”产生的“总统”,才是具有实权的“总统”, 而这样的实权 “总统”才能对党、政、军各层面的政治问题进行各种改革。他的目的是要改“内阁制”为“总统制”。“宪政改革”正是沿着这一想法进行的。但国民党“非主流派”担心通过“公民直选”产生的“强势总统”,会削弱“行政院长”的权力,故极力反对改变“总统”选举方式。民进党则企图把改变“总统”选举方式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一种手段,极力主张“总统”直选。因此,“总统”选举方式,以及“总统制”还是“内阁制”就成为“宪政”中“两党三方”争论最激烈的焦点。

  1990年6月底,李登辉召开“国是会议”。 会上,民进党事选通过秘密管道, 同李登辉多次沟通, 了解到李赞成“总统直选”,达成了“总统”应由全体公民选举的共识。此事一公开,引起哗然,

国民党大多数代表,包括一些“主流派”核心人物也不知内情,有被捉弄之感。经过争论和妥协,最后“总统民选”还是被列入会议共识,具体选举方式另议。

  随着二届“国大”进行“实质修宪”的临近,国民党内两派围绕“总统” 选举方式的斗争愈演愈烈。 1992年3月7 日, 李登辉以国民党主席身份邀集党内高层人士召开 “宪改”讨论会。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激烈竞争,针对“总统”选举方式问题,与会人士中有7人主张“公民直选”, 他们中有国民党中央秘书长宋楚瑜、“总统府秘书长”蒋彦士、“监察院长”黄尊秋和“司法院长”林洋港等人。李焕、邱创焕、沈昌焕、谢东闵、李国鼎和蒋纬国等人则坚持“委任直选”,郝柏村持保留态度。3月9日,国民党召开临时中常会,针对“总统”选举方式议题, 又经过长达7小时半的激烈争论,结果是14人主张“公民直选”,10人主张“委任直选”。因两种意见僵持不下,由李登辉裁示将两案并列提报国民党 “三中全会”讨论。 3月14日至16日, 国民党举行“十三届三中会全”,中心议题是“宪政改革”。会上出现了“国民党迁台以来最激烈的斗争”,当由李元簇为召集人的“宪改策划小组”即将就“总统”选举方式定为“委任直选”之际,一直保持“超然”的李登辉,忽然根据他对“民意”的“体认”,透露出支持“公民直选”的讯息,但因不便直接介入,而转采迂回由外围进入党的核心的做法,不料此招引起轩然大波,反弹与质疑声浪的强烈是李登辉所始终未及的。 在必须作出“二者择其一”时, 李登辉只好一再“指示”寻求新的折衷方案,最后以“总统选举应以民意趋向审慎研究”避免了“国民党迁台40多年来最严重的一次分裂危机”。 3月18日, 国民党籍支持 “总统直选”的“国代” 与民进党、无党籍 “国代” 共组 “全民总统直选联盟”,以期在“国大”临时会上推动“公民直选案”。 3月20日,二届“国大”第一次临时会召开,进行第二阶段“实质修宪”。会上“总统”选举方式和“国大”定位是争论最多、最激烈的问题。由于国民党内两派对立,互不相让,最后大会通过“总统”不再由“国代”选举,改由“台湾全体人民选举”产生的妥协原则,究竟采取“公民直选”,还是“委任直选”待本届“总统”任期满前,再召开“国大”临时会决定。

  但是,形势发展到1992年底起了很大的变化。李登辉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力,利用第二届“立法院”开议前,从党内外打击“行政院长”郝柏村, 迫使他于1993年2月辞去“行政院长”职务。同年8月“十四全”, 李登辉采取各级党籍“民意代表”为当然“党代表”; 420名中央委员选举有一半由主席提名候选人,31名中常委选举时,有15名由主席以职务功能硬性指派决定等措施, 李在党代表中已掌握了2/3 以上的多数,在党籍“民意代表”中也垄断了近三分之二的票源; 而“非主流派”则处于绝对的少数地位。 这样,在1994年5月至8月召开的二届“国大”第四次临时会上,进行了第三阶段的“修宪”,“总统”的地位和职权发生如下的变动;一是确定“总统”、“副总统”由“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全体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直选”的原则,自1996 年起实行;其次是“总统发布依宪法经国民大会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员之任免令,无须行政院院长副署”,剥夺了“行政院长”的副署权。 根据“国大”二届三次会议于1997年7 月18日通过的 “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 有权解散“立法院”。自此,李登辉通过“宪政改革”,在“总统选举方式”和“总统权限”等方面对原“宪法”作了较大的调整, 建立起以“总统”为轴心的政治体制, 使其由“内阁制”实质上向“总统制”转变。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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