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回扣他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0: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身为原重庆某水泥集团销售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在负责南充片区销售时,因收受他人6万元好处费,近日被南充市蓬安县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1月6日对《刑法》部分罪名进行修改后,四川首例以该罪名定罪的案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获刑

  现年32岁的李某原是蓬安县骑龙乡的农民,被重庆某水泥集团聘为销售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底至2007年4月,李某被安排负责公司南充片区水泥市场的销售及协调工作。其间,达成铁路扩能改造三遂段材料厂厂长资某为解决该厂水泥供应不足问题,找到李某帮忙。双方约定每吨水泥给李某个人支付好处费5元,李某觉得有利可图,接受了资某的意见,并积极为该材料厂协调水泥的供应。

  今年4月的一天,李某主动要求资某给付原来承诺的好处费,资某表示同意,并和同事宁某等人到蓬安县瑞泰宾馆约见了李某。几人在宾馆喝茶时,资某将早已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李某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及归还欠款。8月13日,蓬安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到讯问前,主动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11月8日,蓬安县法院对此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最后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罪名更改量刑不变

  据李某代理律师陈人纲介绍,11月6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李某因受贿6万元被检察机关起诉,并于11月8日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蓬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最后也以此罪名宣判,李某因而成了全省第一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的罪犯。

  陈人纲称,与其他同类罪犯相比,李某仅仅特殊在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了原有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新的司法解释只是对罪名进行了调整,而不是增加或者改变《刑法》对犯罪的规定,因此这项罪名的适用主体和量刑标准不变。

  目标直指商业贿赂

  虽然罪名不同了,但这项司法解释却意义深远。提起公诉的检察官称,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

  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在“两高”对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后,这些人今后就可纳入“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适用受贿罪。“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更为合适一些,包括以前存在争议的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都可归入这一类。”

  罗晓燕记者李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