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录公务员 禁设与职位无关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2:0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本报北京讯 今后,国家机关招录公务员将不得设置与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日前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根据已经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法,该规定旨在细化公务员法中关于录用方面的有关规定。在列举了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的9个条件后,该规定特别强调,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该试行规定只适用于主任科员职务以下的非领导公务员。

  文化程度要大专以上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资格列明了7个条件,其中对于年龄只规定了下限,要求年满18岁。由于此次发布的规定实施对象仅限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该规定对此类公务员的年龄资格设定了上限,不得超过35岁。

  有专家对此表示,这个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中国的传统文化特点———现在实行干部年轻化,年轻的领导管理年纪大的下属会难以管理,但该规定同时也堵住了那些超过35岁但想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

  此外,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文化程度只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而目前的试行规定对文化程度予以明确,要求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不过,试行规定并未将年龄上限和文化程度作为绝对要求。试行规定显示,对于年龄和文化程度,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面试考官需具备资格

  该规定正式实施后,考生面试将由具备面试资格的考官进行。试行规定要求,考生在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需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为保证面试的专业性,面试考官小组将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此外,试行规定还要求招录机关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必须向社会公示。七天的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乙肝招考歧视将杜绝

  对于该试行规定,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应松年表示,这个规定很好,今后类似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身高、性别、种族、民族等的招考歧视肯定是不行了,如果要增加资格条件,将只有法定的条件才可以。

  针对目前有些地方招考公务员限定本地户籍的情况,应松年表示,根据目前的规定尚难以界定户籍是否属于“与职位无关”的条件,恐怕还需要解释。但他认为,“公务员最重要的是品行兼优,但是不意味着本地人就一定是最符合条件的。”《新京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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