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4日14:55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11月24日电 (记者 许祖华)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24日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而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有法可依。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陕西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这一条例,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规定,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

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根据条例,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秦岭是中国的南北分界线,地跨温带、暖温带和北亚热带,是嘉陵江、汉江及其支流丹江的源头和主要水源地。秦岭生活着

大熊猫、朱鹮、金丝猴、羚牛等珍稀动物和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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