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客户保养“宝马”试车时将车撞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6:40 深圳特区报

  给客户保养“宝马”试车时将车撞坏

  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公司赔偿3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马培贵)黄先生将自己的宝马车开至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养,不想该公司在试车时发生碰撞。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多万元,其中包括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

  2006年4月22日,黄先生将一辆型号为宝马X5.4.4i型的汽车送至深圳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正常保养。24日,该公司驾驶员在驾驶该车试车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将该车严重撞坏。后黄先生与该公司多次协商未果,最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包括车辆贬值损失在内的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根据黄先生的申请,依法委托深圳市华南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对原告遭受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该车明损金额253500元(包括换件项目98项219000元、修复项目5项34500元)、隐损项目约15000元、修复后贬值约3万元。黄先生还因本事故支付了翻译费、邮寄费、评估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送至被告处维修保养,被告的驾驶员在试驾过程中导致涉案车辆被撞坏,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华南公司所作的评估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可信。对原告诉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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