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按规矩建物业用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8: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王月 实习生 薛洋】日前,市国土房管局向各区县及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实施物业管理的,必须按照建筑规模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同时明确小城镇建设的农民安置定向住宅项目的维修资金标准。

  物业用房按总面积比例建

  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规划设计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时应当按照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非出售部分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其中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了方便管理,应当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小城镇定向安置房咋缴维修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被形象地称为房子的“养老金”,已被广泛认可。新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小城镇建设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首期维修资金在办理住宅产权登记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不配备电梯的住宅,按8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维修资金;配备电梯的住宅,按100元/建筑平方米缴存维修资金。

  另外,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首期维修资金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缴存。

  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分别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使用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根据政策变动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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