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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和投资重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12:46 中国新闻网
四、重点工程和投资重点 解决我国环境问题,必须以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依托,以投资作保障,通过落实规划、落实资金、落实项目,把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落到实处。 (一)重点工程。 加快完成国家“十五”各项重点治理计划的结转项目,及时开工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的项目,研究论证一批新的工程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0项环境保护工程。要调动各种资源,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集中力量和资金,重点建设。
(二)投资重点。 为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全国环保投资约需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1.35%。 1.水污染治理。 为实现化学需氧量减少10%的目标,必须通过工程措施削减化学需氧量400万吨,其中:需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500万吨/日,形成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300万吨;工业污水治理削减化学需氧量100万吨。水污染治理是投资的重中之重。 2.大气污染治理。 为实现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在“十一五”新建燃煤电厂基本都安装脱硫设施的前提下,还必须通过工程措施削减现役火电机组二氧化硫490万吨,使现役火电机组投入运行的脱硫装机容量达到2.13亿千瓦,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等脱硫工程形成脱硫能力30万吨。推进其他工业废气治理、城市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3.固体废物治理。 继续实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新增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24万吨/日,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废旧家电处置与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治理。 4.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治理。 重点建设退役核设施与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铀矿开采的污染防治等设施。 5.农村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启动农村环境治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修复,强化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 6.能力建设。 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增强环保科技与产业支撑能力。 (三)投资来源。 1.政府投资。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核与辐射安全、农村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主要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为主,中央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支持。 2.企业投资。 工业污染治理按照“污染者负责”原则,由企业负责。其中现有污染源治理投资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新扩改建项目环保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要积极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十一五”期间预计可征收排污费750亿元,用于污染治理,以补助或者贴息方式,吸引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积极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五、保障措施 积极推进历史性转变,着力克服长期制约环境保护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加强法制,增加投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一)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将国土空间划分为四类主体功能区,既是优化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更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基础性、长远性的根本措施,也为强化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提供了依据。 1.加强地区分类指导。 在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框架下,西部地区要强化生态保护,依据国家政策和规划,稳步实施生态退耕,继续推进各类生态建设工程,建设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加强资源开发活动的环境监管,控制和防止重化工业和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重点流域水污染与水土流失防治;东北地区要加强黑土地水土流失和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加大资源枯竭型城市和矿山的生态修复,推进松花江、辽河、鸭绿江等流域和界河的污染治理,加快生态省和循环经济试点省建设步伐;中部地区要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力度,有效维护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东部地区要率先推进历史性转变,率先还清旧账,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沿海城市群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大幅度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2.逐步实行环境分类管理。 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对四类主体功能区制定分类管理的环境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在优化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优先,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加快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制度,率先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做到增产减污,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 在重点开发区域,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增产不增污,基本遏制环境恶化趋势。 在限制开发区域,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建设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确保生态功能的恢复与保育,逐步恢复生态平衡。 在禁止开发区域,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和破坏。 3.重点支持西部地区环境保护。 按照西部大开发总体战略和政策,加大对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支持力度。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政策指导,严格控制污染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先在西部地区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污染治理资金和能力建设资金,尽可能向西部地区倾斜。按照自愿互利原则,提倡东中部地区帮助西部地区加强能力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好对口援助西藏工作。 (二)加快经济结构调整。 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减少污染,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1.强化环境准入。 在确定钢铁、有色、建材、电力、轻工等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和排放标准。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加大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的力度。把淘汰落后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2.加快推进循环经济。 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经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按照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原则,把节能节水节地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重要措施,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完善体制,落实责任。 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分清政府和企业职责,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1.加强国家监察。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评估、规划、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加快建立大区督察派出机构,加强区域、流域环保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查处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 2.加强地方监管。 坚持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估和考核。 3.落实单位负责。 综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和其他组织严格执行环境法规与标准,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生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4.加强部门合作。 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环保工作。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加强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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