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半年不交租金将被收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02:04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马力)没有正当理由,如果连续6个月不在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是累计6个月不交纳租金,该廉租房必须收回。

  昨天,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等九部委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起实施至今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廉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对于廉租房的来源,《办法》明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等。而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规划布局要考虑居住便利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同时,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也要求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对于廉租房的监管,昨天发布的《办法》表示,承租的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必须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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